在部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子女问题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认为子女并非自己亲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否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拒绝鉴定后是否对自己不利?
因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需要提取当事人身体上的相关组织,以进行DNA对比,故是否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是人身权利的一种,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他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一般来说,法律推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为其亲生子女,实践中法院对于亲子关系鉴定的启动也十分审慎,首先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若提出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初步证明对亲子关系合理怀疑的证据,法院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事实决定是否准许鉴定。如果当事人仅凭个人的臆测申请亲子鉴定的,另一方可以拒绝,法院对于提出亲子鉴定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的一方的请求通常不予支持。
当事人凭借个人猜疑申请鉴定,又缺乏证据的,另一方可以拒绝亲子鉴定。但是,如果申请鉴定一方已经提供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则应当配合鉴定,如果拒绝鉴定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或者存在。
如果经鉴定证明该子女并非一方亲生子女,当事人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还可以请求另一方予以赔偿,相关问题将在之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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