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女)与赵某(男)于2015年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因感情不和,二人在2018年分开居住过一段时间。此后,二人关系和好并于2019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孙某生育了儿子孙小宝。小孩出生后,因生活照料、小孩抚养及小孩姓氏等事宜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孙某和赵某矛盾加剧并分居。2019年8月,孙某以赵某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赵某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理由是孙某分娩后,多次说小孩既不姓赵,也不姓孙,而作他姓,故赵某申请对自己和小孩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赵某除其个人陈述的理由外,没能提供任何否定亲子关系的证据。对于赵某的亲子鉴定申请,孙某表示不同意并陈述了理由:1、赵某是出于片面理解孙某的话,带有猜测性的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在赵某没有任何实质证据的情况下,赵某的质疑对孙某及小孩都是一种侮辱甚至是诽谤;2、小孩患有屏气综合症,抽血会导致小孩大哭、脸色发紫和窒息,孙某不同意仅因为赵某的主观猜测就对小孩进行抽血。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和赵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赵某也同意离婚,故依法准许孙某和赵某离婚。小孩抚养方面,赵某提出孙某在分娩后多次说小孩既不随自己姓,也不随孙某姓,而是随他人姓,故申请对自己和小孩是否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赵某未能提供任何否定亲子关系的证据。在孙某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并向法院说明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推定赵某同孙小宝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目前认定孙小宝为孙某和赵某的婚生子为宜。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孙某和赵某离婚,婚生子孙小宝由孙某抚养,赵某按月承担抚养费。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诉讼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对于否认婚生子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该司法解释,在夫妻一方(一般为女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一般为男方)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需要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即申请方的举证责任要求为提供必要证据。如果申请方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仅仅是因为个人猜测或者臆断就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那么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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