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23岁的女儿非亲生,但对方拒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贾先生于是将前妻和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推定他与女儿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据悉,法院对这起血亲推定案件经缺席审理做出判决,确认贾先生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
贾先生诉称,他与杨女士于1997年结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02年二人离婚,女儿小丽(化名)归杨女士抚养,儿子小强归他抚养。2012年4月,经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亲子关系鉴定,结论为他不是小强的生物学父亲。后经法院调解,小强由杨女士自行抚养,他不再对其进行监护。
2020年8月底,贾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与女儿小丽也不存在亲子关系。贾先生认为,他与杨女士婚后感情不和,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分居了。在小丽之后出生的小强已经做过亲子关系鉴定,与他无亲子关系,之前出生的小丽更应不是他的亲生女儿。他和杨女士于199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小丽1998年5月5日出生,从结婚到女儿出生仅7个月零7天。贾先生表示,他与杨女士离婚后已再婚,但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国策,他们现在不能再生育子女,因此他申请与小丽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此案审理中,法院多次到被告母女住址送达起诉状,费尽周折才找到她们。杨女士告诉法官说,她和贾先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所以她有时在外面居住。对于贾先生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要求,杨女士没有意见,但女儿小丽却坚决不同意。法院依法向她释明,如不配合做亲子关系鉴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小丽仍坚决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庭审当日,二被告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法院最终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基于现已查明事实及医学常识,原告提出怀疑小丽与其没有亲子关系的理由符合常理,故其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申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小丽在法院向其释明拒不配合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法律后果后,仍不同意做亲子关系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她应予以承担。最终法院依据法律确认原告与被告小丽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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