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伦理关系,又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且涉及人的身体权,所以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也就是说法院是不能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的。
但如果拒绝司法鉴定,将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三十九条基本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采用间接强制的方式来认定亲子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起诉确认被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原告提供证据,但是被告拒绝亲子鉴定,那么法院即可认定存在亲子关系。同理,如果原告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证据,而被告依旧拒绝亲子鉴定,则法院可以否认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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