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NO.1
李某某与刘某婚后生育儿子李某甲、李某乙。离婚诉讼中,李某某提出对其与李某乙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另一个儿子李某甲之前经过鉴定与李某某没有亲子关系,李某某提出申请存在正当理由。刘某不同意鉴定,两次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携带李某乙到场进行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鉴于刘某拒不配合鉴定,法院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依法推定李某某与李某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判令刘某返还抚养费以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以案释法
NO.2
亲子鉴定对婚姻家庭特别是亲情具有极大的冲击力,可能颠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乃至令一个家庭解体。一方面,提起亲子关系诉讼应十分审慎,仅怀疑亲子关系不存在而没有相关证据的,不应随意通过提起诉讼进行亲子鉴定,避免给配偶、子女带来伤害。
另一方面,不论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在法院决定进入鉴定程序后,有义务配合的一方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轻易拒绝鉴定或不予配合,否则可能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本案判决意在引导社会公众妥善面对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维护家庭和谐,保护自身及子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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