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以自愿为原则。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途径,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一方的主张和举证情况,以及另外一方对亲子鉴定的态度和反证情况进行推定,由拒绝进行鉴定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一般还会应男方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一是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二是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三是女方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选取和变更由父母决定,成年子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姥姥姥爷和爷爷奶奶是没有决定权的,但是可以建议;子女成年以后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父母双方不得进行干涉,不得强迫子女更改姓氏。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父母在孩子随谁姓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子女姓氏一旦确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改变姓,如果想改变,应首先征得另一方同意。离婚后如果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就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更户口本时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会恢复。双方因此而引起纠纷的,法院会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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