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亲缘关系鉴定就是对二者之间有无亲缘关系进行的鉴定,但受限于技术的发展水平,我们能够实施的亲缘关系鉴定项目是有限的。在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中,亲缘关系鉴定指的是二联体和三联体亲子关系以外的同胞、祖孙等亲缘关系的鉴定。
包括同父同母兄弟姐妹关系鉴定、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关系鉴定、祖孙关系鉴定、叔(姑)侄(侄女)关系鉴定、舅(姨)外甥(外甥女)关系鉴定等亲缘关系的鉴定。更远一些的亲缘关系,如堂(表)兄弟姐妹关系的鉴定,就要疑难的多了,往往是无法做出明确结果的。
不管我们做的是哪一种亲缘关系鉴定,我们鉴定的目的都是用来确认父子或母子之间亲子关系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法律和伦理因素的考虑,我们对亲缘关系鉴定的实施,只能是在父母缺失的情况下进行,在父母能够参与鉴定的情形下,我们能做的仍是亲子鉴定。
我们工作中常见的、需要做亲缘关系鉴定的案例主要有父母离世后疑似失散兄弟姐妹寻亲的、父亲离世后有疑似非婚生子女寻亲继承遗产或申请保险赔付的、父亲离世后祖父母对孩子的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几种情形,也有父母失踪后需要对其他亲属与当事人进行亲缘关系鉴定的情形。
对于上述情形,我们能做的有同父同母全同胞鉴定、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半同胞鉴定、祖孙关系鉴定和叔侄关系鉴定等鉴定项目,采用哪种关系的鉴定则要取决于在世且能参与鉴定的亲属。
亲缘关系鉴定是父母缺失情况下的一种无奈的鉴定选择,但凡父母能够参与,我们都会选择实施亲子关系鉴定,但有的时候,我们是没有选择的。在我们的实际鉴定案例中,各种亲缘关系的鉴定并不少见,在这些因无奈而选择的鉴定中,我们还会碰到更为无奈的事情。
我们曾经碰到过两个相似的鉴定案例,父母去世,兄弟姐妹需要鉴定有无全同胞关系,结果是我们无法对二者之间有无全同胞关系给出倾向性意见,疑似存在半同胞关系,其中一例因为确有必要,委托我们进一步做出了同母异父的半同胞关系,而另一例则放弃了更进一步的亲缘关系鉴定,这样一种亲缘关系的得出,让当事人很无奈。
有鉴于此,我们工作中经常会给出这样的建议:“如有必要,做一下亲子鉴定,也没什么不好的”,这实在是我们工作中碰到了各种意外情况之后的一种下意识反应,我们觉得,有条件的时候多做一点什么,总比留下一点遗憾要好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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