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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不能证明“爹”是爹 继承诉求被驳回

来源:成都亲子鉴定中心    编辑时间:2021-10-17    浏览:

 

  小刘尚沉浸在丧父的悲痛中,却被突然冒出来的“妹妹”小张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亲老刘的遗产。3月8日,小张因不能证明与“父亲”老刘之间的亲子关系,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据小张诉称,其母与“父亲”老刘于1999年相识,四十多岁的“父亲”对豆蔻年华的母亲一见倾心,开始追求母亲,后两人同居,并生下自己。十多年来,“父亲”一直向其母女支付生活费用。2014年“父亲”突发疾病,回到家中治疗,后因病逝世。现母亲没有工作,无法负担其生活费用,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申请鉴定与“父亲”的亲子关系,并依法分割“父亲”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刘于2014年病故,病故时60周岁,生前与其家人长期居住在安徽省凤台县地区,并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公司,病故前对其个人的财产未留下遗嘱。现小张申请鉴定与老刘之间的亲子关系,由于老刘及其母亲均已去世,只能通过小张与老刘父亲的DNA作出鉴定。诉讼期间,该院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称从遗传学角度分析,祖孙鉴定中缺乏直系亲属(祖母)的比对样本,无法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故而不具备鉴定条件,未作出亲子鉴定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小张未能向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其系老刘的非婚生子女,亦未能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来证实要求继承老刘遗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该院依法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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