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厉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2010年,女儿小厉出生。2015年,厉先生与王女士因感情失和,协议离婚。
当时,两人约定,将厉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自住房,归王女士及女儿所有,厉先生每年另承担女儿抚养费2万元等。
但随着孩子逐渐长大,邻居议论说,小厉长得不像厉先生。说多了,厉先生也开始有了怀疑。犹豫再三后,他找到鉴定机构,做了一个亲子鉴定。
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厉先生仍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厉先生最不愿看到的。鉴定结果显示:排除厉先生与女儿小厉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今年,厉先生一怒之下将前妻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要求王女士返还他已承担的小厉抚养费,并要求王女士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厉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并责令王女士返还厉先生支付的抚养费15万元,赔偿厉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之后,厉先生与王女士均未提起上诉。
此番打官司,钱的事情或许可以就此算清,但那份父女亲情因此受到的伤害,可能是无法说清的了。
【法官说法】
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非亲生父亲无法定抚养孩子义务
承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厉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厉多年,而且在离婚时将房产分给前妻与女儿,对小厉的关爱由此可见一斑。
但厉先生与小厉之间非亲生父女关系,他对小厉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厉先生在与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不知情小厉不是亲生女儿,因此在对房产的处置及抚养费的负担上构成重大误解。
厉先生依法可行使撤销权,有权要求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并要求返还已承担的抚养费。
至于王女士,她不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同时也侵害了厉先生的人格尊严,因此应赔偿厉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遵守忠诚底线,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不仅在道德上说不过去,在法律上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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