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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并非随意启动,拒绝做鉴定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成都亲子鉴定中心    工作时间:8:30-17:30    24小时电话:400-096-5008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亲子鉴定检测技术逐渐为大家所熟知。但在司法程序中,亲子鉴定并非随意启动,拒绝做亲子鉴定也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永旭与丽丽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初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永旭的母亲来帮忙带孩子,因生活习惯和育儿理念不同,丽丽与永旭的母亲婆媳关系紧张。永旭的母亲觉得孙子和儿子小时候长的不像,经常和永旭念叨孩子不是亲生的。念叨久了,永旭也越看儿子越不像自己,对丽丽和孩子漠不关心,不给生活费。
  丽丽对永旭彻底绝望,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丽丽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判决永旭支付抚养费。永旭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认为孩子和自己长的不像,孩子不是亲生的,要求做亲子鉴定。丽丽称孩子就是永旭亲生的,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是对丽丽和孩子的侮辱。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可证明亲子关系。若否认亲子关系,应提供初步证据,如有生育缺陷的证据、女方受孕时男方不在同居处的证据、子女与他人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等等。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据此,当事人仅凭怀疑或者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可以准许。
  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否认亲子关系的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结果
  本案中,永旭仅认为孩子和自己长得不像,但未提供任何否认非亲子关系证据,依据前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丽丽胜诉。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案件遵循的基本原则。因丽丽离婚态度坚决,永旭亦同意离婚,为了尽可能给予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保证孩子能够顺利拿到抚养费,法官耐心做调解工作,最终丽丽同意配合亲子鉴定,永旭亦同意在具有亲子关系的前提下提高抚养费。经司法鉴定,永旭与孩子具有亲子关系。永旭知道自己错怪了丽丽,追悔莫及,表示一定会按照民事调解书给付抚养费。
  最后提醒:
  亲子鉴定是一项成熟的科学技术,但也是一把双刃剑,在解除心疑的同时,也会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家庭和睦要经营,切莫猜忌毁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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